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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1-12-07 发布人:高燕仙 浏览:

各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降低大规模核酸筛查和高频率检测的成本,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250403091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除外内容,具体见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项目检测费用最高限价标准调整为不超过30元/次,总费用(含检测费用和单独收费的核酸检测试剂)不超过40元/次;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混检)”不再区分混合样本数量,最高限价标准调整为不超过10元/人次。

  三、属于“应检尽检”的,原则上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按要求落实单人单检。

  四、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

  五、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

  此次公布价格为疫情期间临时价格政策,自2021年12月10日起执行,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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